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被 告 韓志宏
陳怡蓁(原名陳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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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