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卓駿逸
被 告 林子涵即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9日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現金卡本、息(帳號:000000000000
,其基於債權讓與暨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給付,並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及通知信函與回執、經濟部函、合併核准函及公告報紙影本、上開帳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對被告求為給付本、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皆無不合,應為准許。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