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張緯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胤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