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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田統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7,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