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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宋育澧  
被      告  甲氏玉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車損之事實,雖據提出修車估價單為證,然據本院函調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確為侵權行為者。從而原告請求尚難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