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房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債權讓與通知,則原告得請求利息起算日,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本件原告關於利息之請求,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僅就部分利息請求敗訴,此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