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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陳定康  
被      告  盧德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