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訴訟代理人 林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本件事故係因被告駕車倒車不慎而肇事云云,惟被告僅係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籍所有人,且為公司法人,並非自然人,無從為駕駛車輛之行為,又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實際駕駛上開車輛者為何人,與被告公司間有何關係,自難逕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致系爭車輛毀損。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6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