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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