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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