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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萬世豪  
被      告  林羿萱    住新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