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竹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智
相 對 人 莊喻安
公司址)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 月9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詳如起訴狀) 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
證據一至證據九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
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