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詹皓鈞
被 告 劉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