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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詹皓鈞  
被      告  劉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