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5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林保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詠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3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詠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