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5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陳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829元,及其中4,05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7,829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利息部分之計算本金金額及期間,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乎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3年9月25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約定契約期間均為30個月不得退租,如於契約期間未滿而提前退租或違約停機須繳交專案補貼款各為1萬7,000元及7,000元,並按契約剩餘日數與總日數之比例計算給付之。嗣被告未再依約繳費,現尚積欠電信費3,442元、616元,且因提前欠費停機,而應依上述約定各給付專案補貼款1萬7,454元及6,317元。嗣遠傳電信將上述債權讓與原告,故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欠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調查,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之電信費用用,及積欠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