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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潘又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