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 告 許凱淇
樓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3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1,445
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350 元部分自民
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