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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2號
原      告  張伊婷 
被      告  黎憶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24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