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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鄭嵦蓒即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