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曾子之
相 對 人 邱金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列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子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