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曾啓洲
上列上訴人與__因__年__字第__號__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轉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