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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邱如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主張被告戶籍設於新竹縣,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原告起訴所附被告戶籍謄本係民國111年8月24日列印,而被告早於112年4月即將戶籍遷往高雄市○○區○○路○○巷0弄00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且本件原告取得債權後通知被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於112年4月寄送被告原新竹縣之前戶籍址時,亦經退回,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參,顯見被告確實未居住原新竹縣之前戶籍址,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