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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相  對  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元長鄉,侵權行為地在雲林縣北港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