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相 對 人 李尉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