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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花東石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