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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花東石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新花東石              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65元,此通知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