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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秀如 
相  對  人  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瑞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已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受僱於相對人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遭受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職場霸凌、精神虐待,甚至恐嚇人身安危,導致聲請人受有精神受創之廣泛性焦慮症而被評定為職業病,為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所受精神上損害新台幣50萬元等情,現由本院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4號事件受理中,核屬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定訴訟類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應予優先適用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之上開本案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審查並核閱聲請人所提之起訴狀及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