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捷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偉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林淑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長怡,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變更為林淑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淑菁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王長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復因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情事,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