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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黃文斌(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