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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
原      告  BF000-A111120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1120A
            BF000-A111120B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名:阮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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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