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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忠憲  

            周秀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