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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