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展豪
訴訟代理人 蔡甘才
江宇文
廖文彬
被 告 劉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