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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余日進 
被      告  彭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0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餘3080元未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