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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烟羽  
相  對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2年2月至113年7月,從聲請人薪資扣除勞退自提共新臺幣(下同)11萬2,428元,卻未將收取金額轉至勞保局之聲請人勞退帳戶,現在相對人已陸續脫產,為保全將來執行,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見。
三、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繫屬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7號返還工資事件審理中,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但就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僅提出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有遭地政機關為假扣押登記證據,只能說明相對人對其他債權人尚有債務未清償,不代表相對人已人去樓空,更與相對人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而將成為無資力無關,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現存之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財務顯有異常或與聲請人11萬2,428元之債權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聲請人上開債務之情形,卻僅稱有具體事證可於必要時提出佐證資料云云,違反釋明義務須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則難謂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以擔保補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