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何沛瑄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47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84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