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何沛瑄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47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84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