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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被      告  蔡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