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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吳健龍  
被      告  艾莉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承攬契約,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具狀否認,辯稱:本件係由第三方委託原告施工,被告與原告間並無承攬關係等語。查原告於本院到庭時自承:我確實跟被告沒有簽約,當初是高建郁找我的,我跟他是用口頭還有LINE談,介紹的第三人說高建郁是被告的老闆等語,然高建郁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高建郁有代表或代理被告之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承攬契約,是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