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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楊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0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