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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朝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8,478元,及其中新臺幣18,385元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朝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