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潘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