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潘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