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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      告  林子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2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