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 告 林子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2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