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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仲偉  
被      告  陳雨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98元,及其中新臺幣58,39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