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張艷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