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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代  理  人  林伯儒  
相  對  人  王軒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亦未舉證兩造曾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