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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葉家秀  
相  對  人  江勇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勇思於原告起訴時已死亡(死亡日期為民國114年7月1日),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