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