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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07號
原      告  李英俊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月22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原告有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第1項「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同法第138條「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影響被告債權是否受到系爭免責裁定影響之問題,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免責裁定原卷(准閱),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