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劉興登
號
被 告 林章生
○○○○○安南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盧師慧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40號刑事簡易判
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被告
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