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吳政軒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