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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吾他川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原      告  陳章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
被      告  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曉萍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