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吾他川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原 告 陳章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
被 告 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曉萍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